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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公證處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表 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公證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6號)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2508號)第一條“政府指導價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自2024年2月18日起,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公證處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部分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作出如下調整:
















說明: (一)公證收費關于涉及房產、股權等標的物的核價方式如下: (二)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證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次僅針對部分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作出細化調整,未盡事宜參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公證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6號)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1〕2508號)等文件執行。 本收費標準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公證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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